(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勇与张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90-2号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张普。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张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普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张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勇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