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