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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10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街**号。法定代表人顾超,负责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以下简称凤凰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邓旭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温瑞安授权,获得了《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乱世情怀》、《血河车》、《刀丛里的诗》、《风流》、《将军的剑法》、《绝对不要惹我》、《惊艳一枪·伤心小箭》、《骷髅画》、《纵横》、《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大侠传奇》、《群龙之首》、《少年追命》、《少年铁手》、《神州奇侠正传》等十八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www.sipfh.cn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下载服务,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乱世情怀》、《血河车》、《刀丛里的诗》、《风流》、《将军的剑法》、《绝对不要惹我》、《惊艳一枪·伤心小箭》、《骷髅画》、《纵横》、《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大侠传奇》、《群龙之首》、《少年追命》、《少年铁手》、《神州奇侠正传》系温瑞安所著的文字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乱世情怀》、《神州奇侠(外传)》(包含《血河车》)、《刀丛里的诗》、《风流》、《将军的剑法》、《绝对不要惹我》、《惊艳一枪·伤心小箭》、《骷髅画》、《纵横》、《布衣神相》、《朝天一棍》、《大侠传奇》、《群龙之首》、《少年追命》、《少年铁手》、《神州奇侠正传》正版图书载明[台湾]温瑞安著,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2012年1月6日,温瑞安签订授权书,将包括上述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上述著作权的诉讼权利授予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期限为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该授权书签署过程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进行见证。www.sipfh.cn系被告凤凰小学管理的网站。2015年1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通过www.baidu.com搜索“E-learning&teaching电子图书馆”,点击第17页的第二个搜索结果,进入oa.sipfh.cn/ebooks/,点击下载涉案作品,封存于公证光盘。经比对与权利书籍具有一致性。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遂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正版图书、授权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325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判定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被告凤凰小学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供公众下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一节,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教育机构的性质、行为的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