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嘉与陈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嘉,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17号申请人杨嘉。被申请人陈鹏,1982年12月24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嘉诉被申请人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