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与被执行人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全晓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与被执行人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交付隆化镇富卿苑三期C座楼房底商78.58平方米及违约金9.325534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底商,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