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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匡高志、黄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匡高志,黄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高志。被告黄婕。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匡高志、黄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财产保全费1499元,合计360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