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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王忠华、杨建军、张忠元、杨隆海、黄建、莫梦肖、向乃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杨建军,王忠华,张忠元,杨隆海,黄建,莫梦肖,向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友谊桥旁。负责人石红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军。被执行人王忠华。被执行人张忠元。被执行人杨隆海。被执行人黄建。被执行人莫梦肖。被执行人向乃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军、王忠华、张忠元、杨隆海、黄建、莫梦肖、向乃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立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军、王忠华、张忠元、杨隆海、黄建、莫梦肖、向乃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