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申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巧与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巧,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薛巧,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文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巧与被执行人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1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俨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100元。二、冻结期限为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