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关于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学东、曲民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州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大吉林头村。法定代表人杨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玉,该公司职工。被告宁学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民业,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学东、曲民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松诚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