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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关于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学东、曲民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州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大吉林头村。法定代表人杨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玉,该公司职工。被告宁学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民业,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学东、曲民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欣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松诚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