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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李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428号原告李建民,农民。被告李建军,农民。原告李建民诉被告李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裕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被告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二人均系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杨惠庄村村民,2013年杨惠庄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属原告的装修补偿款被登记在被告名下。经双方确认,被告于2013年10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9141元。2015年7月18日,被告领取上述款项后拒不同意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补偿款19141元。被告辩称,补偿款不是原告的,被告将补偿款领取后已经给其母亲看病消费,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于2013年10月7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一、整合工作协议一份,证明房屋整合情况。二、拆迁还楼协议书一份,证明还迁楼房情况。三、选房结算单一份,证明选房后的结算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同胞兄弟,均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杨惠庄村村民。原告同父母一直居住在葛沽镇杨惠庄村惠中里10号,被告在外租房居住。2012年,葛沽镇杨惠庄村拆迁整合,原、被告父母名下的杨惠庄村惠中里10号房屋拆迁时,父母将该房屋的平米数及政府奖励面积进行了分配,其中杨惠庄村惠中里10号土草结构房屋给予原、被告平分,基于此,原告还迁房屋时,还迁了葛沽镇荣水园20号楼1门302房屋,建筑面积60.91平方米,被告还迁了葛沽镇荣水园163号楼1门603房屋,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原、被告约定剩余面积2.79平方米和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计19141元归原告所有,为此被告于2013年10月7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2015年7月,葛沽镇拆迁部门下发拆迁补偿款时,该部分补偿款项由被告领取,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成讼。本院认为,在拆迁整合时,父母将其房屋拆迁面积分别分配给原、被告,双方基于此各自还迁了房屋,对剩余面积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问题,双方已明确约定,该部分款项归原告所有,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然而,被告领取补偿款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显然丧失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补偿款191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李建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