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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年永行非执字3号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人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金永)食药监药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永)食药监药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延虎审 判 员  孟兆龙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佳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