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年永行非执字3号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人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金永)食药监药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永)食药监药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延虎审 判 员 孟兆龙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佳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