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淅川县法院申请执行淅川县香花镇黄庄村下尹沟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魏建国,法院院长。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香花镇黄庄村下尹沟组。法定代表人:尹永卫,该组组长。被申请执行人淅川县香花镇黄庄村下尹沟组刑事追缴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淅刑初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2015)淅刑初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2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