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伟忠与鸿福洗车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忠,鸿福洗车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字第00395号原告:任伟忠,男。被告:鸿福洗车行。经营者:马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忠与被告鸿福洗车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伟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伟忠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伟忠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审 判 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