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惠明贪污等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惠明,张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惠明,男,生于1954年10月2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初中文化,系麦积区马跑泉镇大穆湾村村支部书记,住麦积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卫小东,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占兵,男,生于1979年5月2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麦积区马跑泉镇大穆湾村文书,住麦积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惠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占兵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天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惠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林芳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杨惠明及其辩护人卫小东,原审被告人张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惠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赵 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