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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丽与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许丽,居民。委托代理人蔡伯生,江苏盐城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外向型农业经济开发区内。委托代理人胡维华,1967年2月12日,公司员工。原告许丽诉被告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回对被告江苏灌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实际收取785元,由原告许丽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