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安英与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英,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吴安英,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新,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4幢附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英诉被告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