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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童海峰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