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灵自愿于2015年9月8日以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对被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鸣森审 判 员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药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