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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小红与毛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红,毛红,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徐小红。委托代理人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毛红。第三人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大唐新都一期A座4楼。法定代表人:鲁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宾,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红诉被告毛红、第三人武汉市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红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小红承担(已付)。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