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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晓荣与邵殿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荣,邵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梁晓荣,女,住柘城县。被告邵殿涛,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晓荣与被告邵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晓荣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梁晓荣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红旗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