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晓荣与邵殿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荣,邵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梁晓荣,女,住柘城县。被告邵殿涛,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晓荣与被告邵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晓荣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梁晓荣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红旗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