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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741号原告丁××。被告齐××。本院受理原告丁××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自2013年结婚后即在天津市东丽区万科魅力城兰雅苑**-*-***号居住,且被告至今仍在上述地址内居住。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