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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江,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王长江,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法定代表人赵京石,段长。被告刘裕勇,男,43岁,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诉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长江。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