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江,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王长江,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法定代表人赵京石,段长。被告刘裕勇,男,43岁,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诉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长江。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