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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金路达汽车公司与安徽鑫九天文化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863号阜阳市金路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安徽鑫九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经办人:谭宏伟书记员:王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