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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玉钗与蒋钦文、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22号原告郑玉钗,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安民,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钦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辉,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钗与被告蒋钦文、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所有的价值3689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蒋钦文、李辉所有的价值3689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郑玉钗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号)及担保人池存生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x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号)的抵押、交易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孙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