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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