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