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晶运与张有平、兰兆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晶运,张有平,兰兆枝,李德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梁晶运,男,生于1988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有平,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兰兆枝,女,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德举,男,生于1956年9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梁晶运与张有平、兰兆枝、李德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2014)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晶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有平、兰兆枝下落不明,无法配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有平、兰兆枝下落不明,无法配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梁晶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