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钰桀诉被告余爱丽、高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桀,余爱丽,高艳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钰桀,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爱丽,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艳艳,女,1982年12月25日,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桀诉被告余爱丽、高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钰桀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卿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