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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钰桀诉被告余爱丽、高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桀,余爱丽,高艳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钰桀,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爱丽,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艳艳,女,1982年12月25日,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桀诉被告余爱丽、高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钰桀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卿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