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管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管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郭小军,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管义春,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审理原告郭小军诉被告管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08时45分开庭,原告郭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金馨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