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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管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管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郭小军,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管义春,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审理原告郭小军诉被告管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08时45分开庭,原告郭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金馨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