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先法与梅丰收、王星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法,男。被执行人:梅丰收,男。被执行人:王星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梅丰收、王星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