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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漆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漆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饶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蒋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