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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杜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会平,李为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杜会平被执行人: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会平与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9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