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全 友 家 居 旗 舰 店 与 李 军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住所地:华亭县运通家园***楼。负责人熊奎,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李军。原告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一套合计9000元,被告先付了2000元的定金,原告按约定时间给被告送货安装。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因资金紧张与原告协商约定于2012年10月前付清全部欠款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在2014年1月20日给原告打下欠条承诺在2014年3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货款。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货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军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李军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华亭县全友家居旗舰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