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收富与刘中治财产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收富,刘中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收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中治,男,汉族。原告李收富诉被告刘中治、李小镯、李宽厚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丹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刘中治于2003年8月20日前返还原告李收富人民币5080元。二、由被告李小镯于2003年6月27日前返还原告李收富人民币1615元。三、由被告李宽厚于2003年6月27日前返还原告李收富人民币7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中治承担350元、被告李小镯承担100元、被告李宽厚承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李小镯、李宽厚按期履行完毕,被告刘中治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收富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以被执行人刘中治正在服刑而暂不予立案,但向权利人李收富发放了(2004)丹法执确字第4号《申请执行确认书》。2015年4月20日,权利人李收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中治返还其人民币508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中治身体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收富年老体弱,收入低下,生活很困难,其申请司法救助5000元,其余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李收富司法救助5000元。现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丹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学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