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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满堂申请执行与朱素琴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堂,朱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满堂,男。被执行人朱素琴,女,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李岗村*组。张满堂与朱素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5)尉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满堂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素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素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素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满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次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素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满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