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丽君与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君,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君,汉子,无业。152127197710223025被执行人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79203438-x法定代表人高振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丽君与被执行人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