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苏勇诉自贡市人民政府、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勇,男,193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上诉人苏勇因诉自贡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自行审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勇上诉称:一审裁定不受理苏勇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勇认为在自贡市人民公园内举办国际恐龙灯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决自贡市人民政府及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停止在自贡市人民公园内举办国际恐龙灯会,并恢复该公园内的一切休闲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自贡市人民政府及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在自贡市人民公园内举办国际恐龙灯会与苏勇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对苏勇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勇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赖佳娟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