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莫燕春,化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辂珠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燕春,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播扬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陈某丁。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很少,双方互不了解便登记了,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小事争吵,2003年起被告就开始对原告进行殴打,2006年为教育孩子,双方意见不统一,双方又争吵起来,被告说要打死原告,于是把原告的头狠狠地往屋墙上猛撞,致使原告头面全部青肿,连续十多天都是头晕眼花的,十分痛苦。2011年被告说要原告去借20万元给他做生意,原告没有能力借到钱,被告对原告又大吵起来,致双方都同意到化州市民政局要求离婚,后因家人劝阻,没有离成。但从此以后,双方便开始分居各自生活,原告被迫带着二个孩子在外头打工生活。孩子上学的学费、生活费被告也是不闻不问。2011年原告的腰部受伤,生活无法自理,要求被告回来带小孩及送原告医治,但被告一样不理,没有一点可怜之心,致使双方大吵起来。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但自从被告领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到现在已有半年多时间,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被告说:“我不同意离婚,拖你十年二十年拖死你,到时你一无所有。”被告从领导判决书后至今从没看望过原告和孩子,更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给原告和孩子做生活费及交学费。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女方目前无孕,二个孩子原告要求抚养或由孩子自己决定。为使双方早日解除这种不幸福婚姻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丙、陈某丁由原告抚养或由二个儿子决定。抚养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人承担一半;三、夫妻共有财产:床、柜、沙发、电视留给被告家使用,现住屋三间及属被告名下的田、地留给二个儿子。被告辩称: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被告已作结扎手术,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不用原告支付。如果两个儿子不在被告身边抚养,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三、房屋只有三间,但该房屋被告同意留给儿子,但不能变卖,只能加建或拆旧建新;四、共同财产有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车牌不记得)一辆、三菱洗衣机、冰箱、电脑、电动缝纫机各一台、床一张、该财产现在化州市出租屋,是两个儿子居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到化州市播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出现矛盾后未能及时进行沟通,致发生纠纷。为此,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丙、陈某丁由原告抚养或由二个儿子决定。抚养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人承担一半;三、夫妻共有财产:床、柜、沙发、电视留给被告家使用,现住屋三间及属被告名下的田、地留给二个儿子。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三菱洗衣机、电脑、电动缝纫机各一台、床一张,现在该财产都在化州出租屋处由原告及其儿子使用。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再查明,婚生儿子陈某丙、陈某丁均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另外,被告陈某乙已做结扎手术。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户口本、结婚证、(2014)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的,相识时间比较短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也不相互沟通,致夫妻双方关系逐渐疏远。原、被告发生矛盾也没有积极进行沟通而是相互猜疑、互不信任致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再者,原告先后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好转。且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也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陈某丙、陈某丁的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原、被告的经济条件来看,各自抚养一个儿子更加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已做结扎手术。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婚生儿子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负责抚养,婚生儿子陈某丁由被告陈某乙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由于原、被告创造的共同财产大部分都在化州出租屋由原告及其儿子使用,结合本案的实际,原、被告婚后创造的夫妻共同财产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归被告所有,三菱洗衣机、电脑、电动缝纫机、床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负责抚养,婚生儿子陈某丁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夫妻共同财产: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归被告陈某乙所有,三菱洗衣机、电脑、电动缝纫机各一台、床一张归原告陈某甲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