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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久旭。委托代理人:刘江。委托代理人:袁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维学。委托代理人:谢尔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涛、林红(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联营协议中无约定解除条款,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参与账目管理,在未查清被上诉人有无盈利的情况下,便认定双方当事人未发生收益分配,被上诉人权益未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依据不足。重审后,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查清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联合经营双喜锅炉房期间有无盈利,进而确定双方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双喜小区供暖协议书》应否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