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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武某。被告杨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