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武某。被告杨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