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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生林诉被告裴党会、吴合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林,裴党会,吴合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高生林,男,汉族。被告裴党会,男,汉族。被告吴合组(又名吴耀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生林诉被告裴党会、吴合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生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齐跃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