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生林诉被告裴党会、吴合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林,裴党会,吴合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高生林,男,汉族。被告裴党会,男,汉族。被告吴合组(又名吴耀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生林诉被告裴党会、吴合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生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齐跃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