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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汤仲刚与姚敦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汤仲刚,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敦常,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敦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敦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敦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姚敦常工资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2000元,剩余债权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晃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姚敦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