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城行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利强与吉安村、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强,洮南市福顺乡吉安村民委员会,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城行监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利强。委托代理人:李金辉、马立,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洮南市福顺乡吉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安村)法定代表人董彦君,该村村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再审申请人王利强因与被申请人吉安村、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洮法行民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利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利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 姚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