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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丘某。委托代理人:吕德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某。上诉人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丘某以双方通过互谅互让原则已达成调解协议,对离婚纠纷问题已经得到合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丘某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丘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丘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吕海欢审判员陈敦文代理审判员郑燕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梁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