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刘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9楼。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霞。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