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莫智宣抢劫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86号莫智宣: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虽然参与了涉案抢劫,但未带任何工具到场,也未伤害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从轻处罚。经审查,2001年2月28日晚8时许,你与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均已判刑)密谋抢劫搭客摩托车司机并进行了分工。随后,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携带水果刀、菜刀等工具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以租乘摩托车为名把被害人申立军骗至新塘镇恒基皮具厂附近时,黄临成、李永和与事先守候在该皮具厂附近的你一起将被害人拉下车,对其进行扼颈和拳打脚踢,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持水果刀、菜刀刺、砍被害人的胸、腹部,至被害人重伤倒地企图抢走被害人驾驶的富威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0元),但因被害人反抗时把摩托车钥匙扔掉,导致摩托车未被抢走。被害人申立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立军系因单刃锐器刺入胸腹腔致肝脏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死亡;身体上的损伤系他人形成。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的供述及辨认材料、同案人员黄临成供述及辨认材料、同案人李永和的检举材料及辨认材料、证人余秀巧、申志军、杨治林、文德生、何检古、李永戏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另查明,据(2001)穗中法刑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因本案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你的上述行为,你的原审认定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于原判量刑是否过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在本案中,你与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合谋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死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况且同案人黄临成、李永和因本案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生效判决也没有认定你携带刀具到场,故原审根据你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综合判处你无期徒刑适当,你申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