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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建峰与胡万良、胡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建峰,胡万良,胡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469-2号申请执行人应建峰。被执行人胡万良。被执行人胡金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建峰与被执行人胡万良、胡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00000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4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