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2015)余执字第146号周燚清申请周小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燚清,周小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周燚清。被执行人周小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小草发出(2015)余执字第1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小草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冻结、划拨、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