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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