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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恒与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13-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廷龙。被执行人王恒。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原文昌睿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恒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4)椰城证经字第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4)椰城证经字第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