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恒与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13-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廷龙。被执行人王恒。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原文昌睿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恒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4)椰城证经字第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4)椰城证经字第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