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世勇与融水镇融城水岸业主管理委员会、梁进然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勇,融水镇融城水岸业主管理委员会,梁进然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世勇,男。委托代理人:刘俊雄,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喆,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融水镇融城水岸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融城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梁进然,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昌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进然,.原告李世勇诉被告融水镇融城水岸业主管理委员会、梁进然关于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世勇负担。审判长 尹俊群审判员 韦朗华人员陪审员:黄云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